(2016)川01民终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康礼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6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通安镇中武山村*组。法定代表人:康礼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号院*号楼卡特彼勒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星龙,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礼乾,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上诉人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康礼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会理县腾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红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