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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付×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8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男,1984年1月2日。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至5月7日间,被告人付×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等地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共发送广告短信息20846条,共涉及用户12512名。现涉案伪基站设备已起获。被告人付×于2016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付×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付×定罪处罚。被告人付×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至5月7日间,被告人付×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购物中心等地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共发送广告短信息20846条,共涉及用户12512名。现涉案伪基站设备已起获。被告人付×于2016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作案过程。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付×的供述,证人樊×、罗×、谭×、刘×的证言,伪基站设备照片,伪基站设备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设备勘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系初犯,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