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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跃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陈翔、杨军、张红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翔,杨军,张红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梓桐村15组。法定代表人李跃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翔。被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张红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货款411,143.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全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