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跃华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陈翔、杨军、张红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陈翔,杨军,张红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梓桐村15组。法定代表人李跃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翔。被执行人杨军。被执行人张红全。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货款411,143.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全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永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