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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娄冠军与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娄冠军,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冠军,男,汉族,1954年4月2日出生,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菜市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寿军,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作臣,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娄冠军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蔬菜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蔬菜公司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终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娄冠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对申请法院调取是否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准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认定事实问题。娄冠军系蔬菜公司经营部的职工,其要求蔬菜公司经营部支付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娄冠军于仲裁时的自认及(2014)济民一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均可证明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要求蔬菜公司经营部支付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现娄冠军无充分证据反驳上述事实,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调取证据问题。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已经认定,不需要再行调取证据加以证明。二审法院未准许娄冠军调取证明该事实的证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娄冠军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娄冠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娄冠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