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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0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与陈×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0746号原告许×,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委��代理人李丹,北京一格(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原告许×与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许×与被继承人陈x2系夫妻关系,陈×系被继承人陈x2的养女。陈x2于2009年1月8日因病逝世。陈x2系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退休职工。2016年6月,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通知许×、陈×到场领取陈x2职工住房补贴金81376元,但由于双方就金额分配未达成一致,故至今尚未领取。现许×要求就上述职工住房补贴依法继承,为维护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分割被继承人陈x2职工住房补贴金8137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负担。被告陈×辩称:��同意许×的诉讼请求。陈x2于2005年退休,母亲病逝后陈x2于2008年与许×领取结婚证。此次补发的住房补贴金是从陈x2参加工作追补到其退休时,也就是到2005年,这个时候陈x2还没有与许×结婚,这笔住房补贴金应该是陈x2的婚前个人财产。此笔住房补贴金在陈x2死亡时并没有发生,故不属于遗产,不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分配。陈x2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根据遗嘱所述内容,许×不享有分配财产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陈x2与赵x(2006年1月19日去世)原系夫妻关系,陈×为二人养女。赵x去世后,陈x2于2008年3月11日与许×结婚。2009年1月8日,陈x2因病去世。陈x2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许×、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对房屋及房屋内家具、电器进行了分割,(2010)大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对陈x2的抚恤金进行了调��分配。陈x2于2005年6月1日退休。安定镇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载明:大兴区安定镇中心小学于2014年9月接到上级通知,开始筹备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并于2016年3月经由北京市大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赵x住房补贴金为80298元,陈x2住房补贴金为81376元。上述住房补贴金现二人仍未领取。庭审中,陈×提交陈x2自书遗嘱一份,称陈x2将其遗产交由陈×继承。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355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该遗嘱未予以采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退休证及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陈x2的住房补贴金是在其退休前取得,因政策原因于其去世后开始发放,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陈×提交的陈x2的自书遗嘱,本院不予认可。因许×、陈×为陈x2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陈x2的81376元住房补贴金,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即406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陈x2的八万一千三百七十六元住房补贴金,由原告许×继承四万零六百八十八元,由被告陈×继承四万零六百八十八元。诉讼费九百一十七元,由原告许×负担四百五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陈×负担四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