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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鲍晓雯与余学好、田兴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晓雯,余学好,田兴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鲍晓雯,女,1987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学好,男,1980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田兴露,女,1987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学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的奥迪牌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岑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