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鲍晓雯与余学好、田兴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晓雯,余学好,田兴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鲍晓雯,女,1987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学好,男,1980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田兴露,女,1987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学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的奥迪牌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岑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