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与被申请人刘建民支付令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城县兴源加油站,刘建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22民督8号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被申请人刘建民。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4年11月7日与刘建民核算,被申请人刘建民仍欠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457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被申请人未予给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457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建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临城县兴源加油站欠款457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建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