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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程红芳与范建伟、张培霞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芳,范建伟,张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程红芳。被执行人范建伟。被执行人张培霞。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红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建伟、张培霞在银行的存款12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