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程红芳与范建伟、张培霞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红芳,范建伟,张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程红芳。被执行人范建伟。被执行人张培霞。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红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建伟、张培霞在银行的存款12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