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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成德村2组、合兴村北合6组2幢,法定代表人陆某。诉讼代表人陆某,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缪某,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8月25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被告人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陆某、被告人缪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9月,被告人缪某担任被告单位赛尔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使该单位少缴税,从上海竑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赐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价计人民币1201387.4元,上述发票已至靖江市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计人民币174560.56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赛尔公司已将全部非法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被告人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缪某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缪某符合社区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赛尔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某、被告人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证明,电子缴款凭证,材料入库验收单,抓获经过,靖江市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赛尔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缪某系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赛尔公司、被告人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缪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已将非法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且主动接受财产刑,被告人缪某当庭自愿认罪,故均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参考靖江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到对被告人缪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靖江赛尔铆钉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缪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陆舜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