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终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锋与天水利东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锋,天水利东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男,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天水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国,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利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王育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毅,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水市秦州区。上诉人王锋因与被上诉人天水利东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锋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6元,减半收取5123元,由上诉人王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宏权审 判 员 李 兰代理审判员 郭子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