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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金利与张开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利,张开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690号原告张金利,男,1989年7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举,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利与被告张开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金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利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逯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