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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目神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局(更名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目神圣实业有限公司,三原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目神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258号。法定代表人符爱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张翔英,系该台台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目神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局(更名为三原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