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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伍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2980号原告伍某。被告黄某。原告伍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馨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伍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且双方系再婚,原告离异,被告丧偶。婚后,被告黄某给付原告8000元作为原告女儿的抚养费,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要求原告归还其之前给付原告女儿的抚养费,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12月,原告偿还被告5000元后从被告家里搬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诉来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于双方二婚没有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且无婚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家庭成员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为事实婚姻关系;4、原、被告离婚协议原件。证明原、被告曾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未果。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断章取义,夫妻之间有矛盾争吵很正常。原告曾深夜跟别的男人打电话被我发现,为此失去了我对她的信任。我还给她一万元买保险,原告的女儿我愿意帮其抚养,原告的儿子是归她前夫抚养的,我们结婚前原告说她只管女儿不管儿子,所以原告现在是不讲信用欺骗我。我们曾于2015年12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由于原告伍某的照片不合格没能办理成功,后来我送原告回家,她女儿对我发脾气,这个婚我也不想离了,我要求原告偿还我给付她抚养女儿的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伍某与被告黄某系经人介绍后相识,原、被告系再婚,原告曾经离婚,并生育一子一女,被告丧偶。××××年××月××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为此经常发生争执,致使本无婚前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原告照片不合格未果。此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分居至今,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家庭生活为目的。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矛盾,且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伍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伍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00元,汇款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