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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显亚与蔡维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显亚,蔡维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85号申请人田显亚,女,土家族,1984年12月26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蔡维勤,男,汉族,1975年4月1日生,重庆市涪陵区人,现住秀山县。申请人田显亚与被申请人蔡维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田显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维勤所购龙仙朱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大院(西院)x幢x单元x号房屋(即317房地证2012字第009x**号)产权的冻结。申请人田显亚以其所有的渝HJ9x**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田显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蔡维勤所购龙仙朱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xx大院(西院)x幢x单元x号房屋(即317房地证2012字第009x**号)产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田显亚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