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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3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和县红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红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051号之一申请人:和县红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三好规划区(夹山关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23000022337(1-1)。法定代表人:王邦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和县绰庙乡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24000004168(1-1)。法定代表人:郭德琪,该公司董事长。和县红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县红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的股份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股份,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和县冶山鑫联钙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