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949号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大岭河,组织机构代码729968585-X。法定代表人张俊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0090680-X。法定代表人蔡明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0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40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