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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十堰耀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耀华工贸有限公司,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十堰耀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16号。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柿铺街道中航大道汉江重科侧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合美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