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文先萍与黄河涛、吴添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先萍,黄河涛,吴添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230号原告:文先萍,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政,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涛,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吴添农,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原告文先萍诉被告黄河涛、吴添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