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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文先萍与黄河涛、吴添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先萍,黄河涛,吴添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230号原告:文先萍,男,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政,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河涛,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吴添农,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原告文先萍诉被告黄河涛、吴添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