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玉珍、贾秋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珍,贾秋红,寻守明,张为臣,胡庆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3000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锋(特别授权),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告王玉珍,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秋红,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寻守明,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为臣,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庆艳,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珍、贾秋红、寻守明、张为臣、胡庆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197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明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