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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丁美臣、焦广梅与徐凤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美臣,焦广梅,徐凤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90号申请人:丁美臣,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焦广梅,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徐凤花,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丁美臣、焦广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2015年5月9日,被申请徐凤花向其借款10万元,此款2015年5月9日到期,经多次索要未果。丁美臣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丁美臣、焦广梅、请求对抚徐凤花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丁美臣、焦广梅提供现金提供现金4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丁美臣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凤花所有的坐落于抚松县西川一道街(房权证号为抚松房权证抚FQ字第015X**号,建筑面积64.8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3日),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丁美臣、焦广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