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与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季江,王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浒浦浦苑广场17-20号。负责人蒋建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浒浦)。法定代表人王国梁。被执行人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留下村。法定代表人季江。被执行人季江。被执行人王国梁。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季江、王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苏058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编号为常商银浒浦借字2014第00513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1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39130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0.155‰(贷款月利率6.77‰上浮50%)计算的罚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律师费117969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浒浦支行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1幢房屋(熟房权证碧溪字第××号,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1572万元)及常熟市新港镇(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6)字第××号中所确定的面积12959平方米,登记的抵押金额为342万元]后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季江、王国梁对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2.50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季江、王国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34807.5元。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有3辆汽车,被执行人季江有1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常熟市新港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3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留下路2号1幢-3幢;被执行人季江名下6套房产(均与案外人陆某某共有),分别位于常熟市汇文路1号中江广场2号楼1406、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1幢1901-1905;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名下1套房产,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1幢;被执行人王国梁名下1套房产(与案外人唐巴娜、姜冬麟、蔡莉萍共有),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1幢,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多有查封,其中,被执行人常熟市迪裳伊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留下村1幢系本案抵押物,本院正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