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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立根与栾业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根,栾业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根,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栾业栓,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根与被执行人栾业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立根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