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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民初4077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桢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恒振”。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没有建立深厚夫妻感情,被告性格脾气古怪,经常闹别扭,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赵恒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正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8月初2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恒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瓦房四间、宗申125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四组大衣橱一套、木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张、梳妆台一张、木箱一对、棉被四床、太空被两床,餐具一套;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电冰箱一台、力诺瑞特太阳能一台、康佳29英寸彩电一台、农用拖拉机一台,五菱兴旺(鲁Q×××××)面包车一辆。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质证所认定,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一个男孩,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然有时因家庭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且有子女维系感情,双方仍存在和好的可能。今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综上,原告的离婚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桢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成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选取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