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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海新与许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新,许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722号原告张海新,男,生于1958年3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洪,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继军,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新诉被告许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海新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