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鼎勇与黄顶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鼎勇,黄顶清,黄鼎英,黄丁巧,黄鼎凤,黄跃珍,黄顶强,徐剑,徐慧慧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989号原告:黄鼎勇,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黄顶清(曾用名黄鼎清),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第三人:黄鼎英(曾用名黄顶英),女,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黄丁巧(曾用名黄顶云),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第三人:黄鼎凤(曾用名黄顶凤),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黄跃珍(曾用名黄顶荣),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第三人:黄顶强(曾用名黄定强),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第三人:徐剑,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第三人:徐慧慧,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黄鼎勇诉被告黄顶清、第三人黄鼎英、黄丁巧、黄鼎凤、黄跃珍、黄顶强、徐慧慧、徐剑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书后,黄鼎凤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8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3民终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4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黄鼎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鼎勇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鼎勇负担。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余仁伟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