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765号原告:程某某,住木兰县。被告:刘某某,那,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冰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