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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朱士盈、朱中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朱士盈,朱中亚,王永飞,朱脉宣,张思立,张思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469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负责人徐海英,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付强,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副主任,住滑县。被告朱士盈,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被告朱中亚,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被告王永飞,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被告朱脉宣,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被告张思立,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被告张思文,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滑县城关镇南张固村人,住。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朱士盈、朱中亚、王永飞、朱脉宣、张思立、张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