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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忠玉与朱国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玉,朱国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218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玉,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朱国岭,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徐忠玉与朱国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朱国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忠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国岭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徐忠玉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84607元、案件受理费1915元、执行费119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