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4362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2-12-13。组织机构代码:77480517-9。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洁,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天时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80076347H。法定代表人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