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洪斌与王新川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斌,王新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第400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川,男,汉族。赵洪斌与王新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4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王新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赵洪斌偿还借款110000元、违约金4000元及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610元。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赵洪斌同意王新川以其农行工资卡上的工资分期给赵洪斌还款,每月2000元左右,银行卡号:6228482938204556376。二、因该银行卡已被他人拿走偿还其它所欠债务,因此,此银行卡只能待王新川还清借款(约1万余元)后,由王新川将此农行卡交给执行法院,偿还所欠本案的借款,直至还清为止。三、为保证本协议履行,王新川自愿以枫林小区19号楼2单元1楼102号房产由法院查封,查封期间不做处置。四、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王新川承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原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署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