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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国盘与张国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盘,张国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670号原告:刘国盘,男,汉族,农民,生于1978年3月2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张国晓,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刘国盘与被告张国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盘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盘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