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元满受贿、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元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元满,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东升镇永胜经济发展公司、中山市东升镇新胜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邬勇峰,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元满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元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郭元满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被告人郭元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元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元满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元满撤回上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8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绍庄审判员  易朝晖审判员  林慧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