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计乐贤与陈瑶富、陈丹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乐贤,陈瑶富,陈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计乐贤,男,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瑶富,男,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丹萍,女,1977年12月5日,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计乐贤与被执行人陈瑶富、陈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瑶富、陈丹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陈瑶富、陈丹萍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丹萍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陈瑶富在银行的存款154198元已被本院扣划。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瑶富名下坐落在乐清市天成乡埠头村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宗地号:038-021-0076-0000)已被本院查封。另外,被执行人陈瑶富在北京博凯新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80%股权(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及投资收益、在北京万泓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投资金额为2000万元)及投资收益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本市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陈瑶富、陈丹萍尚欠申请执行人计乐贤执行款7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5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