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276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剩余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崔某。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