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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3276号原告:崔某。被告:王某。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原告崔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剩余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崔某。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广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