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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傅文华,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小区**栋*单元***号。上诉人傅文华因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刑初2092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文华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构成妨碍司法、拒不执行判决罪,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诉人应提供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