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