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洪飞与洮南市福顺镇草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飞,洮南市福顺镇草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飞,男,蒙古族,住洮南市光明街,身份证号222302196606044331被执行人洮南市福顺镇草房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于洪飞与洮南市福顺镇草房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采取强,扣划被执行人代管账户存款,已实现申请执行人本案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洮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