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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欧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欧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645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民贸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欧君伟,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欧君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时提供被告地址不明确,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成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