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商颂大街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天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余屋商业二街2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珍,总经理。上诉人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贝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44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约定管辖无效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在2012年8月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该约定有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安阳金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