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雪与赵丽影、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李亚军,赵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1800号原告:王雪,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亚军,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赵丽影,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王雪与被告赵丽影、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丽影、李亚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李亚军、赵丽影立即偿还王雪借款本金人民币63万元,并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用由李亚军、赵丽影负担。事实和理由:李亚军、赵丽影系夫妻关系。李亚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4年4月12日在王雪处借款人民币63万元,为王雪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如数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按借款金额的30%偿付违约金,担保人为赵丽影。后经王雪多次索要,李亚军、赵丽影未履行还款义务。赵丽影、李亚军未作答辩。对王雪提供的借据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雪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亚军、赵丽影系夫妻关系。李亚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于2014年4月12日在王雪处借款63万元整,为王雪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如数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30%偿付违约金。赵丽影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约定自愿为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借款到期后,经王雪索要,李亚军、赵丽影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李亚军、赵丽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李亚军、赵丽影自行承担。李亚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在王雪处借款并出具借据,同时对借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借款已逾还款日期,李亚军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该笔借款。由于李亚军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王雪根据借据的约定要求李亚军按借款金额的30%偿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李亚军、赵丽影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视为李亚军、赵丽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对王雪要求李亚军、赵丽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亚军、赵丽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王雪借款本金63万元,并按借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李亚军、赵丽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