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周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周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浩,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委托代理人:刘凤臣,系周荣丈夫。上诉人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周荣与两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两上诉人是否已足额支付周荣2015年7月、8月、10月1日至11月19日期间工资的问题。经审查,两上诉人确实未足额支付周荣上述期间的工资,原审经核算后判令两上诉人向周荣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4856.4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因两上诉人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周荣工资的情况,故周荣以此主张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原审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19日解除,判令两上诉人向周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8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深圳市安曼特微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