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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685号原告满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满某负担。审判员  潘兴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