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4民初2400号原告:陈建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新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77359384U。法定代表人:雷志宏。原告陈建平与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格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蒲云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雅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加工费56,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租用被告的办公楼临街商铺一楼从事家具雕花业务。期间,被告的家具在原告处加工雕花,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家具雕花加工费56,31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欠款。但被告此后未付欠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工费。被告金雅格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被告生产的家具进行机雕加工。2016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加工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前机雕陈建平加工费56,310元人民币,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所欠货款分批支付,每月支付5,000.00元人民币”,欠条上有金雅格公司签章和事件见证人李彦签名。事后,被告催收欠款未果,遂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工商登记显示,被告所属行业:金属家具制造;经营范围:家具设计、制造、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金雅格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资料、证人李某德、伏某梅证言、《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生产的家具进行机雕加工,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金雅格公司欠原告加工费56,310元,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加工费。被告金雅格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其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6,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平加工费56,310元。如果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成都金雅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