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潘苏娟,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杨朝根,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林洪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周美芬,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杨建通,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李欣欣,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潘苏娟、杨朝根、林洪芳、周美芬、杨建通、李欣欣在(2016)浙0226执34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苏娟、杨朝根、林洪芳、周美芬、杨建通、李欣欣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6775.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柴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