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林国翠与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翠,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翠,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洪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林国翠依据(2016)内0404民初28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军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李凡所有的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洪军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凡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