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4刑初6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代理检察员张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2时50分许,裴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71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台县城区解放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商品街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商品西街自西向东行驶并向北左转弯的陈某某驾驶的甘G631**号“朗风”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裴某某、陈某某及其车内乘坐的王某某、葛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且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检验检测: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3.16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葛某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2016)甘0724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除裴某某已付费用外,再赔偿王某某、葛某某11940元,并已履行。王某某、葛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裴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的车辆修理费、医疗费等损失,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裴某某受损车辆修理费相互抵顶后,裴某某再赔偿陈某某损失2300元,已当庭履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收领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证据间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03.16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牛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l/100㎎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