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与弥勒市秦记园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市旺丰冻品部,弥勒市秦记园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住所地:弥勒市。经营者郭武彬,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弥勒市秦记园火锅店,住所地:弥勒市。经营者林义响,现住弥勒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旺丰冻品部与被执行人弥勒市秦记园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0.862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弥勒市外滩酒店的40%股份,且已委托评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