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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树祥、马明龙,原审被告吉林省沅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鹿鸣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树祥,马明龙,吉林省沅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杨世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男,1972年10月5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树祥,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龙,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省沅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新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玉红,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鹰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姣,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上诉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树祥、马明龙,原审被告吉林省沅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威装饰公司)、伊春市鹿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鸣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3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工程款结算问题。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石树祥、马明龙诉讼主张的虽是人工材料调差款,但该款项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因其与青旅工程公司之间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故无法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经审查,石树祥、马明龙及青旅工程公司均同意就案涉工程款进行对账,故一审法院应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在确定已支付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二)关于原审程序问题。沅威装饰公司虽为大清包合同签订主体,但该公司已经过两次更名为青旅工程公司,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故沅威装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青旅工程公司承继,沅威装饰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虽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已经阐明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未判决沅威装饰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判决中将二公司同时列为被告仍属于程序瑕疵。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0793民初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力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利审判员 张秋妍审判员 李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