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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树春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春,白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929号申请人陈树春,男,1965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龙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树春与白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树春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