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树春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春,白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929号申请人陈树春,男,1965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龙国,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树春与白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树春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昌审 判 员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