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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刘洪科诉庄元群、姜英利、姜丽娟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科,庄元群,姜英利,姜丽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洪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元群,男。被告:姜英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环亚电站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主五道街8号楼2单元203室。被告:姜丽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环亚电站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主五道街8号楼2单元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科与被告庄元群、姜英利、姜丽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科以房屋鉴定无法达到其要求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刘洪科负担。审 判 长 郭 兰 君审 判 员 任 希 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